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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 ⑦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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