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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各行政主管部门为该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以教育部门业务为主管单位的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C项,民办职业培训中心属于劳动事业;D项,民办科学研究中心属于科技事业;E项,民办人才交流中心属于社会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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