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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列举了常见的、多发的四类具体离婚原因,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互相补充,结合运用。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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