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20x6年1
月
1
日,甲公司以
20 000
万元总价款购买了一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公寓。该公寓总面积为
1
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
2
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
50
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计划将该公寓对外出租。
(2)20x6年,甲公司出租上述公寓实现租金收入500
万元,发生费用支出(不含折旧)
100
万元。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出售了公寓总面积的
20%
,取得收入
4 200
万元,所出售公寓于
20x6
年
12
月
31
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20x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寓每平方米的公允价值为
2. 1
万元。
其他资料:
甲公司所有收入与支出均以银行存款结算。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其购买成本、根据预计使用寿命
50
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自购买日起至处置时止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
甲公司当期不存在其他收入或成本费用,当期所发生的
100
万元费用支出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其他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1)
编制甲公司
20x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与投资性房地产的购买、公允价值变动、出租和出售相关的会计分录。
(2)
计算投资性房地产
20x6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3)
计算甲公司
20x6
年当期所得税,并编制与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