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x12
年
10
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
贷款本金为
4 200
万元,自
2x12
年
12
月
21
日起
2
年,年利率
5.6%; (2)
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3)
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x14
年
12
月
22
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2x14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的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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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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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期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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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和
2x16
年
1
月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