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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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2)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3)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4)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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