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自( )。
A
本题考核票据的权利时效。
(1)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追索“出票人、承兑人”适用(1)(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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