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后、6个月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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