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交易,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我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出运。当我方持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我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此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我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本案中,第四批货物信用证规定 10 月份装运,出口方拖延至 11 月份才装运出口,单证不符,因此银行有权拒付货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的规定,银行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出口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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