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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4日,甲公司于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协议,约定甲公司供应给乙公司优质钢铁100吨,价款为100万元,由甲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前送货至乙公司,收货即付款。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3月1日委托某铁路运输公司承运,然而,由于地震致铁轨断裂造成铁路运输受阻,铁路部门通知甲公司说要到3月25日才能将该钢材运送至乙公司,甲公司立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公司,并附寄了证明材料,乙公司未做任何表态。3月25日,合同规定的钢材到达乙公司,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内将货物送到,拒绝收货。经过一再协商,乙公司同意收货,但是提出应降价20%,作为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便将这批钢材交付给当地县法院提存,并通知了乙公司。
请问:(1)甲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甲公司将钢材提存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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