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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欲从吉祥河沙厂购买400吨河沙,双方于2009年5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吉祥河沙厂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交付全部400吨河沙,合力建筑公司则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009年5月6日,合力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其后,吉祥河沙厂却因生产规模有限和设备陈旧的原因,至2010年4月30日,仅向合力建筑公司给付200吨河沙。合力建筑公司经催告,并给予吉祥河沙厂2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该沙厂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
为不影响工作进度,合力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通知吉祥河沙厂解除合同,并从其他河沙厂购入河沙。对此,吉祥河沙厂提出其将在2010年10月扩大工厂生产规模,希望届时继续履行该合同,而合力建筑公司却以其建设工程已完成;不再需要河沙为由加以拒绝,并请求吉祥河沙厂退还其多付的200吨河沙的货款,遭河沙厂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合力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请问:(1)本案中,吉祥河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类型?
(2)本案中,合力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请说明理由。
(3)吉祥河沙厂是否退还200吨河沙的货款给合力建筑公司?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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