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7月,邵某向贾某夫妇催债,尹某称自己不知情,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5万元债务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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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①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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