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具有在先给付的义务,(1 分) 如果对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可能难于给付时,(1 分) 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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