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与不足。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此后经2015年、2019年两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对规范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有着重要作用及意义。(1分)主要特点:第一,内容简练。这部法律全文仅有36条,但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基本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1分)第二,具有可扩展性。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立法本身的可扩展性,也并非完全是强行性的规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标准,实际上为未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2分)第三,灵活自治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1分)第四,与国际接轨。该法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如适当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体例等。(2分)主要不足:第一,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不足,仅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1分)第二,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偏重于行政责任,忽视了民事责任的问题等(1分)。第三,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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