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转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开证行拒绝有理。 (2)本案例中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3)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而这并没有得到出口方的同意。 (4)开证行在单据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5)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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