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2分)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2分)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分)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2分)(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分)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2分)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2分)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2分)(3)①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2分)②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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