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包括:(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自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外,一般应为无效。(2分)(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因在一个双方的行为中只有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既谈不上合意,也难以顾及双方的利益,会损害某一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代理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无效,但被代理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且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应为有效。(2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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