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1)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某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其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2)根据刑法理论,危害结果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行为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3分)(3)因果关系是结果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就不对相应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或者不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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