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在甲提供借款时(即2012年4月28日)生效。(2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分)(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2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20万元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了保证人责任,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分)(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会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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