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主要包括()。
A;B;D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A包括)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D包括)(4)净额结算制度(B包括)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C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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