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的义务:(1)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包括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货。(2分)(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2分)(3)货交收货人的义务。(2分)承运人的权利:即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的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2)火灾。(3)海难。(4)天灾。(5)战争。(6)公敌行为.(7)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10)罢工。(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货物的固有特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虽恪尽职守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7)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的任何原因。(18)合理绕航。(1-18小点,少回答一项扣0.5分,四舍五入,共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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