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的基本方法以及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主张有哪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上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1)由当事人举证;(1分)(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1分)(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1分)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1)直接适用内国法;(1分)(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1分)(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1分)(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1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1分)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1分)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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