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徐某在北京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日本产的越野车,后徐某驾车返回天津。在天津境内为躲避障碍物,徐某急踩刹车但该车制动系统发生故障,致使汽车失控翻入深沟,造成车内多人严重受伤。事后徐某等伤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汽车的制造商日本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及主营业地均在日本),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共索赔300万元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徐某等原告选择适用日本法。
(1)我国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请给出法律依据。
答:(1)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该法第265条亦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因此,中国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分)(2)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为徐某等伤者所选择的法律,即日本法。(2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5 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2分)”本案当事人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了准据法,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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