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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到甲物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招聘、培训物业服务人员工作,月薪4000元。自2020年5月13日起,刘某被安排以乙物业公司的名义负责招聘保洁员,并在乙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里负责分配新员工的工作任务。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同时赵某与李某分别担任对方公司副经理。甲乙两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经营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对包括刘某在内的工作人员统一进行考勤。刘某工作期间,受李某直接领导。甲公司支付刘某入职后至2020年5月的工资,后未再支付工资。2020年9月1日,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工作至该月底。同年10月20 日,刘某向乙公司主张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未果。2020年10月30日,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
(1)刘某要求甲、乙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仲裁委应否支持,为什么?
(2)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3)若刘某因乙公司不落实带薪年休假而离职,刘某还可以提出哪些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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