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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兴兴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兴公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孙某五人发起,于2018年3月10日正式登记成立。公司董事会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其中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赵某、孙某担任监事。《兴兴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五个股东每人认缴出资40万元,分两次缴纳。首期出资各2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其余20万元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清。股东分红遵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4月,兴兴公司在五个股东均按期缴纳了20万元首期出资后正式开业。当年效益较好,年终每个股东获得分红10万元。
2019年2月,张某、李某、赵某各自向公司缴纳了20万元出资;王某仅在2019年3月5日缴纳了5万元出资;孙某则在首期出资后再未缴纳出资。
2019年6月,张某擅自将兴兴公司的10万元资金借贷给其好友钱某做生意,结果因钱某生意亏损,加上钱某欠其他巨额债务,该笔借款已无法追回。
2020年1月,兴兴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2019年度年终分红方案时,股东就应否仍平均分红出现严重分歧,会议不欢而散。
2020年以后,兴兴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服装加工和销售状况不佳,开始出现亏损。2020年9月,李某向董事长张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商议公司解散事宜,张某未予理会。
此后,兴兴公司勉强维持经营。

(1)王某、孙某未按期缴足出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2019 年度兴兴公司的股东是否仍应当平均分红?为什么?
(3)张某擅自将兴兴公司的10万元资金借贷给钱某,违反了何种法定义务?对于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其他股东可以何种方式追究张某的责任?
(4)张某对于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予理会,其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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