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的限制规定。
(1)缔约中的限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分)(2)合同内容的限制:条款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分)(3)合同解释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分)(4)条款采用的限制: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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