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国家的私诉程序。
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初期只适用于罗马人,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2分)(2)程式诉讼。共和后期由裁判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制定一定程式的书状,移交由民选承审法官审理。形式趋向简单,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2分)(3)特别诉讼。始于帝国初期,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诉讼自始至终由一个法官来担任,可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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