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已达2年,虽经多次催要,甲公司始终声称无力偿还。2021 年12月26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本息150万元已1年未还,甲公司曾向丙公司多次催要,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2022年6月1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3个月前已免除丙公司所欠全部借款本息。问题:(1)乙公司对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全部债务的行为可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2)2022年6月1日后乙公司可否直接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向其支付欠款?为什么?
(1)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2分)对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全部借款本息的行为,乙公司可以在知悉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3分)(2)不可以。(2分)因为甲公司已免除了丙公司的全部债务。(1分)乙公司只有先行使撤销权,在法院判决撤销甲公司免除债务的行为后,再行使代位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直接起诉丙公司,在自己债权范围内向丙公司主张借款本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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