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禁止登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文字。
A;C;D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禁止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致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上三类行为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2.禁止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禁止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禁止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ACD符合题意)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如实反映、客观性和可比性等特征,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往往带有主观性,影响公开披露信息的客观性。客观描述是符合规定的,B不属于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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