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具有的特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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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具有以下特点:① 互相认可制度。② 采用行政保护。③ 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④ 保护数量对等。⑤ 保护待遇高。双方纳入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不仅可在对方区域内获得高水平的保护,还可以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有利于相关产品有效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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