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司法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一般情况下,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教育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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