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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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题干中“企业法人职能部门”属于非法人,不能称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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