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床单、被罩等床上用品上注册了“栀子花”商标。下列未经许可的行为中,构成侵权的有()。
B;C;D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B项表述中,公司将“栀子花”商标用在其生产的床单的外包装上,而床单属于床上用品,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故选B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上述第(1)、(2)项规定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如果属于故意,则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因此第(11)、(2)项规定中都包含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C项表述中,商场的假冒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选C项。根据上述规定第(5)项,D项表述明显构成商标侵权,故选D项。不选A项,因为童装并非床上用品,即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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