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乙求婚,遭拒绝,甲恼羞成怒剪掉了乙飘逸的长发,乙因此忧郁成疾。甲侵害了乙的()。
C
甲剪掉乙的长发,致使甲的身体安全与完满的状态遭到破坏,构成了对乙身体权的侵害,故选C项。甲的行为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甲剪掉乙的长发不可能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不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故不选A项。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健康权的侵害,因为甲剪掉乙的头发并没有对乙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造成损害,即没有对其健康造成损害。可见,不选B项。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公民外貌所再现的视觉形象,该视觉形象不仅主要着眼于面部形象,而且是通过艺术手段同定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公民形象。人的外貌形象只有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而本题表述中,并不存在载有肖像的物质载体,因而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可见,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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