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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