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势变更原则。
答:(1)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作为判断标准。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④情势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使合同显失公平应当依据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无利益等。(3)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①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均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不得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商业风险法律一般推定当事人有预见;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预见不到的。②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虽都是客观情况但二者有别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如政策的变动等而不可抗力则是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作为判断标准。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④情势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使合同显失公平应当依据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无利益等。(3)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①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均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不得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商业风险,法律一般推定当事人有预见;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预见不到的。②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虽都是客观情况,但二者有别,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如政策的变动等,而不可抗力则是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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