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①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中甲、乙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具有卖淫意愿的女性卖淫从中抽取嫖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②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两人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两人具有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的认识和意愿;再次两人共同实施了组织女性卖淫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③在本案中两人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由于甲作为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的承包人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①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中,甲、乙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具有卖淫意愿的女性卖淫,从中抽取嫖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②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两人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两人具有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的认识和意愿;再次,两人共同实施了组织女性卖淫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③在本案中,两人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由于甲作为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的承包人,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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