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认定为()。
C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选C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掩饰、隐瞒的,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事前无通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本题表述中,甲与走私犯事前通谋,则应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而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不选A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走私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走私犯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走私犯构成走私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故不选B项。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不是财物,故不选D项。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您的专属老师为好友
您在考试中遇到任何问题,老师都会帮您解答
您希望我们通过哪种方式与您联系?
您已选择电话/微信/QQ的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微信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微信,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QQ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QQ,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电话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不联系”,课程顾问不会主动联系您。如果后续您有需求,可以在个人中心主动添加销售微信或拨打客服电话:400-111-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