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委托丙与丁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签约时,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后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对该合伙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
D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丙在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声称是该企业合伙人,并未表明自己的有限合伙人身份,还出示了单位印章,使丁公司有理由相信丙是普通合伙人,丁是善意的。后该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则丙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可见,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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