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五刑体系中,实行加、减若干等,上下推算量刑的刑罚有()。
B;C;D
考查要点是封建制五刑的量刑原则。按照《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凡称“加”者,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徒一年加一等,是徒一年半;依此类推。凡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番同为一减。意思是,律文中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是按照规定,两种死刑(斩刑和绞刑)和三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卜五百里和流三千里)扦同为减若:厂等。上下推算就是升格在本刑种内相加、减,这种方法适用于笞刑、杖刑和徒刑,而对于二死、三流不适用。比如,甲犯斩刑,减一等就是流刑三千里。如果犯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就是徒三年。但是对于笞刑、杖刑和徒刑,就采取上下推算的方面量刑。比如,乙犯徒三年,减一等就是徒二年半,而不是杖一百。综上分析,B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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