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3.4万元,同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输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尚未收到,乙企业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C
企业以赊销方式对外销售商品,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80万元,应交增值税23.4万元,银行存款支付2+0.18=2.18万元。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205.58贷:主营业务收入1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4银行存款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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