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为居民纳税人,2018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7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8.4万元,已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8%、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合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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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由于实际发生额为75万元,所以可以扣除金额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发生的1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发生的8.4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三项经费扣除合计=70+10+8.4=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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