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规制路径
(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全部危害,比如: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破坏平等交易的规则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落后,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等等。行政性垄断行为因其由享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所为,而具有传统垄断行为所不具备的更严重的危害,突出地体现在:①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②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③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根基在于体制,既包括经济体制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权力分配的体制,强化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构建有限政府,是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要路径。②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机制。为避免完全割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与本地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性,可以在体制没有太大改革的情况下,淡化政府特别是其官员考核中经济发展指标的权重,加入市场竞争公平性、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状况等市场运行质量考核指标。继续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的编订和执行。③不断完善和严格实施《反垄断法》,建立健全立法备案与审查制度,修订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行政性垄断现象,既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现象,也就不能仅仅用法律的手段治理,需要从法律、经济、政策、文化等方面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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