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的行使,需强调的是()
B
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1)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驶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驶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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