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外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有()
C;D;E
(1)登记公开制度。《登记公约》规定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如果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则由其协商确定一国为登记国。登记国有义务将登记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实现空间物体状况的公开,秘书长将情况载入“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其他国家可以查阅到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国名、登记号码、发射日期和地点、轨道基本参数、一般功能等情况。登记国对留置于外空或天体的空间物体享有管辖权和所有权,对其所载人员享有管辖权。(2)宇航员援救制度。通知义务;援助和营救义务;归还义务。对于获救宇航员,各国应立即将其安全地送还给登记国;对于发现和寻获的空间物体,应根据请求,归还登记国。(3)空间损害责任制度。空间物体的发射国是责任主体;两种类型的损害责任。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发射国负绝对责任;在地球表明以外的其他地方,不同国家的空间物体之间若发生损害事故,由存在过失的发射国负损害责任。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国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由该国单独承担责任。若造成损害的空间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发射国,则应由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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