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关联方的是( )。
A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是指与商业银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C属于),构成关联方。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均属于关联方(B属于)。
一是存在客观关联关系的实际关联方,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指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关联自然人(A属于),以及能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一个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关联方主要是依据其与商业银行实际存在的客观关联关系来直接确认。二是与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关联方条件的潜在关联方。三是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关联方,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从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根据这种行为的实际关联性质,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确认为关联方。例如,商业银行内部人的好友、熟人等虽然与内部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但他们如因与商业银行内部人存在着密切关系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其本人或所控制的企业与商业银行发生过上述情形的交易行为,则此种人或由其控制的企业应当由商业银行确认视其为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银保监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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