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竣工财务结算。
A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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