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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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①根据市场和政府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场和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范围和界限。应属于政府财政发挥作用的范围,财政发挥的作用要到位,不能缺位;不属于政府财政发挥作用的范围,财政不能越位。②加强税收调节。通过税收进行的收入再分配活动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对收入的直接调节,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企业和个人的收益调节到合理水平,通过资源税调节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等。③发挥财政转移支付作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是将资金直接补贴给地区和个人,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受益范围和政策选择性,对改变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增加对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地区的转移性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收入保障、教育和健康等转移性支出等。④发挥公共支出的作用。通过公共支出提供社会福利(如公共卫生防疫、福利设施与服务、保障性住房)等进行的收入分配,在受益对象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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