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某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为3568万元,其中暂列金额280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
(1)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其一致。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平均成本。
(3)近三年施工完成或在建的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类似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
(4)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在任何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下均不得调整。
(5)缺陷责任期为3年,期满后退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F在开标前1小时口头告知招标人,撤回了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要求招标人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除F外还有A、B、C、D、E五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总报价(万元)分别为:
3489、3470、3358、3209、354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B的暂列金额按260万元计取,且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均下调5%后计入报价;发现投标人E报价中混凝土梁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招标清单工程量为520m3,合价为36400元。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如下:商务标中的总报价评分60分,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评标基准价,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
请逐一分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5)项内容是否妥当,并对不受之处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