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各快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C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 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选项C)(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 ABD:属于普通合伙人除名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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